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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2009-11-16 10:31:28    来源:      
保税仓库的设立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应当备齐材料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设立保税仓库申请。
(二)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
(三)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一年内进行验收。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可行性报告;
  (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十)仓库管理制度;
  (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验收保税仓库需提交的单证
    (一)企业验收申请;
    (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三)产权证明,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时已收的除外);
    (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保税仓库的变更
    一、保税仓库需变更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报告;
   (三)《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六)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七)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八)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九)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出具《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三、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仓库主管海关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自收到企业变更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保税仓库的撤消与注销
一、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二、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管理规定》对保税仓库进行注销,并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说明注销原因;
    (一)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
    (二)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
    (四)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三、注销保税仓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经营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其他须收取的单证。
   (二)仓库主管海关收到注销申请后,应核实保税仓库是否有库存货物,是否有其他遗留问题。保税仓库有库存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补税、退运或放弃手续。
   (三)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保税仓库的延期
    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仓库延期手续,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税仓库延期申请;
   (二)《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保税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三、海关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保税仓库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随附企业相关材料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海关对不再具备保税仓库设立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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